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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管理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会费缴纳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学会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对会费收缴与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水平适度、履行义务、服务会员、以会养会”的原则,确定会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会费收缴范围:中国辐射防护学会会员

    第四条  会费收缴标准

    1、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2、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万元;

    4、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5、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6、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元。

    第五条  会费缴纳办法

    1、本会会员应按照以上标准缴纳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可按年会费标准的50%缴纳。

    2、每年上半年由学会秘书处向会员单位发出《缴纳会费通知书》,会员单位依据通知要求及时足额将当年会费汇至学会账户。

    3、根据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遵循自愿的原则,允许对欠缴时间不超过两年的会费进行补缴或者预缴下一年度会费。

    4、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单位,于批准后1个月内根据《缴纳会费通知书》缴纳会费。

    5、会费发票使用由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六条 会费用途

    1、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各种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的经费补贴;

    2、学会业务活动经费;

    3、学会秘书处办公经费;

    4、学会秘书处聘用人员工资、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

    5、学会会刊、网站、编印资料及通讯经费;

    6、学会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七条  会费管理

    1、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

    2、设立专门财务人员,建立经费收支账目,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3、学会经费管理工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进行财务审计。

    4、依据学会章程,凡两年不缴会费的会员,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21年11月18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