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防护学会专业分会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辐射防护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分会的管理(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同专业分会),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协《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专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学会按学科和专业划分而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分会接受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分会的名称前均须冠以“中国辐射防护学会”,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分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分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一章 分会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分会必须遵守本会章程,围绕本会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
第八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相关专业领域内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辐射防护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二)为会员与团体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广先进技术;
(三)开展同国外相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维护会员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五)开展科普宣传,促进公众信息沟通;
(六)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举办科技展览会;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该专业领域的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和本会授权进行科技项目论证、规划、评估、咨询、鉴定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活动;
(八)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培养、发现并举荐人才;
(九)接受本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分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九条 分会是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按照学科和专业划分的。
第十条 分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设立、变更和注销。分会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办理。
第十一条 分会申请设立的条件
(一)随着辐射防护科学技术的发展,本专业已形成专门学科,且与已设立的分会在专业领域及工作任务上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已形成在全国有较大覆盖面的、从事该专业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科技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本会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该专业学术活动的能力。
(四)申请设立分会之前,已经以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了学术活动,如组织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进行科学研究、开展业务培训等,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件基本成熟。
(五)有规范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场所和提供人、财、物保障的挂靠单位。
第十二条 分会申请设立和组建的程序
(一)申请设立分会应由分会拟挂靠单位提议,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以及至少5位具有正高技术职称的本会正式会员附议并作为发起人,共同提出设立该分会的申请报告,说明该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的情况,设立分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该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技成果等。同时提供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和住所证明。填写“中国辐射防护学会分支机构申请表”一式二份,报本会秘书处。
(二)本会秘书处受理申请报告后,审查合格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组建的分会,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四)新组建分会理事会理事的遴选工作,由筹备组提出理事会理事名额分配意见,按照民主程序并征求本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后,推荐建议名单上的拟任人选或符合条件的其他拟任人选,报本会审定。
(五)申请设立的分会待本会正式批复,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六)分会接到批复后半年内,应完成组建工作和召开成立大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其成立资格。
(七)分会在召开成立大会前两个月,应向本会提交召开成立大会的报告,待本会正式批复后,方可召开成立大会。
第十三条 分会的变更。分会名称、场所、业务范围及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分会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分会负责人变更的,还须提交负责人备案表及身份证明;
(四)场所变更的,需提交新的场所证明。
第十五条 分会的注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注销登记:
(一)需要与其他分会合并的;
(二)二分之一以上分会理事要求解散的;
(三)分会在登记后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四)不能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或严重违法乱纪,受到查处的;
(五)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六条 办理分会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注销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表。
第十七条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其资金、财产等的处理问题,按本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第三章 分会的设置和任期
第十八条 分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重大问题由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会人数一般为50人左右,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聘任副秘书长或秘书1-3人(可不占理事名额)。
第十九条 分会理事的组成:
(一)要体现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年龄结构须合理,50岁以下的理事数量不少于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要充分考虑学科带头人、地区、企业等的分布,不宜过分集中,不能平均分配;
(三)台、港、澳及外籍理事,须报经本会审批。
第二十条 分会理事具备的条件:
(一)为中国辐射防护学会会员;
(二)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且在学术上有造诣,在科技工作中有较大成就的,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
(三)热心本会工作,学风正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联系和团结本专业广大科技工作者;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新任理事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
第二十一条 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学风正派,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二)热心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民主,具有开展分支机构工作的条件;
(三)理事长人选应在全国该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学术上有造诣,工作中有成就,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能领导理事会开展各项学术交流和科技活动;理事长人选可不在拟挂靠单位产生。
(四)秘书长人选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掌握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向,在学术和管理方面有较大成绩。
第二十二条 分会理事会的任期和负责人:
(一)分会每届任期为4-5年,届满必须按时换届。
(二)分会的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理事长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可以再任。副理事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可以再任。理事(常务理事)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
(三)分会的理事须按照民主程序推荐,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由分支机构召开成立大会或换届会议选举产生,其名单报本会备案。副秘书长或秘书,由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商定后聘任,其名单报本会备案。
(四)分会的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分会的理事长、秘书长。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兼任分会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五)分会可聘任名誉理事长一人,顾问若干人,以指导、支持和协助分会开展工作。卸任的理事长可聘为新一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卸任的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可聘为新一届理事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和顾问任期一届。
第二十三条 分会理事任期内的调整:
(一)理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调整
1、理事因故、因病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2、理事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理事会活动的;
3、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理事的。
(二)理事调整申请可由本人提出、理事所在单位提出、分会提出或本会秘书处提出。实施调整时,分会经讨论提出调整报告,报本会备案。
(三)任期内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调整,除执行以上理事调整的程序外,需由全体理事进行民主选举,赞成票超过理事人数的2/3以上方为有效,选举结果报本会同意,下发正式批复后生效。
第四章 分会的换届选举、报备和变更
第二十四条 分会的换届选举
(一)分会任期届满必须换届,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由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本会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二)分会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由理事长主持本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换届方案上报本会,经本会批复同意后方可启动换届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理事会规模、理事(常务理事)人选产生条件、原则、办法名额分配情况;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选举办法;换届工作筹备组情况;拟定会议时间、地点、届次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纪要;挂靠单位意见等。
(三)分会换届时,理事更新比例不得小于三分之一,50周岁以下的理事比例应不少于三分之一,新增理事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凡年高体弱或离退休,或本人不愿继续连任,或不热心参加学会活动和工作,以及调离本专业工作岗位从事其他工作者,均不再推选连任。连任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更新理事的遴选应根据有关要求,按照民主程序并征求本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后,推荐建议名单上的拟任人选或符合条件的其他拟任人选,报本会审定。
(五)分会应在换届大会召开前2个月,向本会报送召开换届大会的请示,经本会正式批复后方可召开换届大会。请示内容包括:换届大会的主要议程;提请大会审议的上一届工作报告、新一届理事会工作规划;新一届理事会的组成及理事的推荐情况报告;拟提交大会选举的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候选人建议名单;挂靠单位的意见。
(六)分会换届选举工作,到会理事必须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选举采取等额或差额的方法,以举手表决方式产生理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和理事长。常务理事必须从理事中产生。
(七)选举时,获得出席会议理事半数以上选票的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和理事长候选人当选。
第二十五条 分会的报备及变更
分会必须在换届大会召开后20个工作日之内,向本会报备会议选举结果,即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和理事长以及副秘书长或秘书名册;经大会审议通过的理事会工作报告、新一届工作规划及会议纪要。
第五章 分会的挂靠单位
第二十六条 分会必须有明确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权威和影响的法人单位,并明确承诺为分会活动提供保障。
第二十七条 挂靠单位的选择可由分会提出、单位自荐。
第二十八条 挂靠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挂靠单位职责的,可由分会提出更换,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六章 分会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分会在本会领导下,享有《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主开展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本会和挂靠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分会实行本会与挂靠单位的双重管理。在履行对分会的管理职能时,本会与挂靠单位要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分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换届选举、重要业务活动及年度检查等方面的管理。挂靠单位负责分会秘书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日常行政、财务管理,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和办公场所的保障。
第七章 分会的活动准则
第三十二条 分会必须按照本会章程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严格规范印章使用程序。如出现乱用印章等违规违纪现象,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本会将追究分会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分会应完成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履行分会职责。
第三十五条 分会负责人应按要求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应提前向本会有关部门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三十六条 分会组织召开的重大会议以及学术活动或科普教育项目等,应在结束后的15日内将其通知、总结、纪要及会议论文集等报本会相关部门存档。凡分会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的刊物应同时报送本会相关部门存档。
第三十七条 分会财务工作由挂靠单位代收和代管,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分会受本会委托介绍会员,需履行本会入会程序,并由本会收取会费,开具会费收据。分会不得以自身名义重复收取会费。
第三十九条 分会应加强各类文件、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于上报和下发的各类文件、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和学术活动的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必须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归档,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 分会换届调整时,应及时做好印章、固定资产、财务、各类档案以及网络数据库等的移交工作,以确保分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十一条 分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自律机制。各分会间应相互沟通、协调与合作,并与本会和挂靠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共同促进辐射防护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第四十二条 分会不得从事须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以分会名义与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确实需要时,应报本会或挂靠单位同意,应以本会或挂靠单位名义签署相关协议。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或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损害本会声誉的分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提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和措施进行纠正,直至停止其活动或撤销该分支机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