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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怎样的?
2019-03-15 09:35
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与我国法律法规体系是对应的,分为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和部门规章。
国家法律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发布的。关于核能开发和核技术应用及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的最高法律是《核安全法》和《原子能法》,目前正在制定中。当前有关核设施和核技术应用中有关核安全、电离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唯一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在2003年6月以第六号主席令的形式颁布。
国务院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批准,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的。现有的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次,由国务院的各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发布,有关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的部门规章,是由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和发布的。此外,还有一些与部门规章对应的支持性法规文件,如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核安全导则和核安全法规技术文件等。
引自:公众核科学技术知识问答丛书之六
《安全监管保护你我他》,科学出版社,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