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是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有环境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基本内容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 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