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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IAEA 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安全导则简介

创建时间:2023-02-14 08:51

“安全导则”的目的是为监管机构和产生及管理放射性废物的营运者提供如何满足规定的放射性废物安全贮存的安全要求建议。本“安全导则”适用于所有贮存设施,但对小型和大型贮存设施有单独的章节描述。放射性废物的贮存是指将放射性废物贮存在为其提供包容的设施中,以便回收。

“安全导则”适用于各种设施中固体、液体和气体放射性废物的贮存,这些设施包括产生、处理和整备废物的设施。贮存设施的规模从实验室中的安全橱柜或封闭柜,到更大的制定区域,如房间或构筑物,甚至包括专门用于贮存放射性废物的大型场所。

“安全导则”不适用于:

(a) 铀、钍矿石和矿物开采和加工产生的废物的贮存;

(b) 其他含有高浓度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废物和矿物加工活动产生的废物的贮存;

(c) 乏燃料的湿法贮存或干法贮存。

在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废物类型和贮存需求,例如按贮存期限、放射性存量、放射性核素半衰期和相关的放射性危害。因此,所给出的导则应根据适应于每种贮存情况的特定安全要求进行应用。按照安全要求的分级应用方法,安全措施的实施应与废物类型和放射性核素相关危害的性质和水平相称。监管机构应就本“安全导则”的各个方面在何种程度上适用于特定的贮存设施提供指导。

本“安全导则”适用于新建设施,但也可能适用于现有设施。根据相关风险,应对现有设施进行安全评审,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改善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