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现在时间: ================================================================================ ================================================================================
进入投稿通道
按钮
详 情
Enter

联系我们

学会秘书处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学府街102号

邮编:030006

电话:0351-2202048/2202554

Email:csrp@foxmail.com

网址:http://www.csrp.org.cn

 

期刊编辑部

电话:0351-2203446

 

微信二维码

通知公告

名词解释:辐射环境

创建时间:2020-04-02 14:44

 Fu she huan jing

 辐射环境(radiation environment)  人、动物和植物生存及维持所有生命体及其进化的放射性要素的总称,尤其是指人类活动对这些要素的影响。

 要素内涵   存在于一切未扰动及人类活动扰动的自然环境中的放射性要素,主要包括环境放射性核素含量和环境辐射水平,如空气中氡射气的活度浓度、土壤中放射性核素铯-137和锶-90的活度浓度、河流中氚的活度浓度、空气中伽玛射线和中子的注量率或吸收剂量率等。

 辐射环境标准  在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生产实践、监督执法等过程中,为规范、统一行为准则而建立的一些列辐射环境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2379-1990《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等。

 环境排放控制  由实践或实践中的源正常运行所产生的放射性核素,经废物管理系统或控制设备(包括就地贮存和衰变)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按照预先建立的排放途径以气载流出物(气体或气溶胶)、或以液态流出物形式向环境的排放。

 我国政府实施环境放射性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双重控制。一是,环境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在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前提下,还不得超过国家监管部门批准的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控制值;二是,排放过程是受控的、可核查的和可跟踪的,即排放是有监控、监测和记录的,以便于国家监管部门和利益相关的监督检查和质疑询问;三是,排放的法定代表人或责任机构必须开展环境排放的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以验证排放不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公众照射剂量限值的要求,而且不得大于公众照射剂量约束值;四是,排放的法定代表人或责任机构必须定期向国家监管部门报告环境排放的监测与评价结果。

 辐射环境影响评价  我国政府全面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任何核活动或实践都须开展事前的预评价、事中的阶段评价和事后的回顾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