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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名词解释:实践与干预

创建时间:2020-04-02 17:50

shijian yu ganyu

实践与干预  practice and intervention)    在辐射防护领域,实践是指任何引入新的照射源或照射途径、或扩大受照人员范围、或改变现有源的照射途径网络,从而使人们受到的照射或受到照射的可能性或受到照射的人数增加的人类活动。而干预是指任何旨在减小或避免不属于受控实践的或因事故而失控的源所致的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行动。

目前,辐射防护的主要工作属于实践范畴。

沿革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1990年的建议书(ICRP60号出版物)提出了辐射防护体系可分为关于实践和干预的防护体系。即对于实践,采用正当性、最优化和剂量限值应用的三原则;而对于干预,剂量限值不适用。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2007年的建议书(ICRP103号出版物)提出了用针对计划照射情况、应急照射情况和现存照射情况三类照射情况(见计划照射情况、应急照射情况和现存照射情况)的防护体系取代了先前的实践和干预的防护体系分类。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国际电离辐射与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的2011年暂行版也采用了计划、应急和现存三类照射情况的防护体系方法。尽管在科学研究和一些个别案例中,我国有逐渐向三类照射情况靠拢的趋势。但截止2012年底,我国现行的法规和标准中采用实践和干预的防护体系依然有效。

实践和干预是基于过程的,对于一些情况难以按实践和干预防护体系进行分类。如一些场所业已存在的照射难以归入实践,也无法归类于干预。另外,采取干预的目的是为了降低干预过程结束后的照射,而干预过程本身却往往会增加照射,因此干预过程本身属于实践范畴,这一点常常会被误解。这些都是从实践与干预防护体系向三类照射情况的防护体系转化的原因。

尽管实践和干预与上述三类照射情况的关系密切,但并非能够一一对应。为方便理解实践和干预与三类照射情况的关系,不妨简单地理解为,计划照射情况与实践的联系紧密些,而应急照射情况和现存照射情况在一些时候则与干预更密切些。

实践  实践中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和公众照射三种照射类型见本书“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和“公众照射”词条。

实践中的潜在照射亦要遵从正当性和最优化原则,但因为是针对可能的照射,因此,使用个人危险约束值或危险限值,而不是直接应用个人剂量约束值或限值。

干预  一般来说,干预不是针对受控实践或源的,而干预行动本身的过程一般是属于实践范畴。

干预主要应用于事故与应急照射和长期存在的照射两类。

事故与应急  在事故与应急情况下,首先要根据现有设计和防护系统以及执行事先准备好的应急措施进行限制,理想目标是保持剂量在正常条件下允许的范围之内。但在严重事故或某些特殊情况下,剂量的限制可以比正常情况的控制放宽些。

对于职业人员,在控制事故或必须立即采取的紧迫行动中有效剂量最宽可以放宽到不超过0.5Sv左右,此大约相当于确定性效应的阈值。例如,在2011年日本福岛核事故中,处理事故的应急人员中有6人的剂量超过0.25Sv;其中,最高剂量超过了0.68Sv。

对于公众,则根据事故与应急情况,为防止确定性效应,可采取任何情况下预期都应进行干预的剂量行动水平。或通过综合考虑正当性和最优化因素,采取用可避免剂量表示的通用优化干预水平,和针对食品控制用食品中质量活度表示的食品通用行动水平。

长期存在的照射  在考虑进行干预的许多情况中,有不少其照射是长期存在的,并不要求采取紧迫行动。典型的情况是居室中的氡及以往事件的放射性残留物引起的照射。此时采取的干预常称为补救行动。

多年来的监测数据表明,在自然环境下,居室中的氡及其子体所产生的个人剂量与集体剂量比其他任何源都高,所以,需要特别关注。甚至在一些国家,有些个人剂量比职业照射所允许的剂量还要高。如果有必要进行干预,可采取改造住房或改变居住者的生活方式进行。补救行动水平的选定很复杂,不仅仅取决于照射水平,还取决于行动所涉及的人群规模,所涉及人群及个人的经济问题。

我国的标准规定,在多数情况下,住宅中氡(222Rn)持续照射的优化行动水平的年平均活度浓度在200~400Bq/m3左右,其高限值用于对已建住宅氡持续照射的干预,低限值适用于待建住宅氡持续照射的控制。工作场所氡持续照射的补救行动水平的年平均活度浓度在500~1000Bq/m3左右,达到500Bq/m3时宜采取补救行动,而达到1000Bq/m3时应采取补救行动。

 

推荐书目

李德平等译.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1990年建议书.原子能出版社.北京.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