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现在时间: ================================================================================ ================================================================================
进入投稿通道
按钮
详 情
Enter

联系我们

学会秘书处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学府街102号

邮编:030006

电话:0351-2202048/2202554

Email:csrp@foxmail.com

网址:http://www.csrp.org.cn

 

期刊编辑部

电话:0351-2203446

 

微信二维码

通知公告

名词解释: 辐射防护

创建时间:2020-04-02 17:52

 Fushe fanghu

 辐射防护  (radiation protection)    研究预防电离辐射对人产生有害作用的应用性学科。在美国、日本和法国等国又称做保健物理,在独联体各国,以及波兰和匈牙利等国则多称为放射卫生。国际原子能机构则称辐射安全。辐射防护、保健物理、放射卫生和辐射安全是同义词,其研究对象是相同的。但这些名词的具体内涵也存在一些差异。这是由于其形成和发展过程的差异引起的。在美国早期参与辐射防护的人员主要是物理等理科专业,故称保健物理。在前苏联早期负责辐射防护的部门为卫生部门,主要人员来自卫生专业,故称放射卫生。辐射安全则与核设施和辐射设施发展的安全直接相关。辐射防护涉及防止电离辐射对人产生有害作用的所有问题,但不包括核与辐射安全的一切问题,如核设施临界安全就属于核安全,辐射生物效应的研究则属于放射医学领域。

 辐射防护作为应用性学科,其基础学科有:辐射剂量学、放射生物学、放射生态学、放射医学、辐射屏蔽学和辐射探测等;也涉及到核工程、气象学、地质水文学、统计学、工业安全、法律、教育和实用心理学等。

 辐射防护的内容包括:①辐射防护基本原则和辐射防护标准;②辐射防护方法;③辐射监测;④辐射防护评价;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

 核设施是既存在核安全问题也存在辐射安全问题的设施。核设施发生核安全事件,其后果就可能产生辐射危害,也就是说产生辐射防护问题。辐射设施则只有辐射危害问题。

 辐射防护基本原则和辐射防护标准  辐射防护基本原则是:①实践的正当性,即对任何辐射实践,事前必须充分论证,由主管当局做出判断,认定其利大于弊;②辐射防护的最优化,也就是在实施辐射实践过程中,选择最优方案,将一切辐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上;③限制个人剂量,即用剂量限值对个人所受照射加以限制。辐射防护标准规定了剂量限值,通常分为基本限值、剂量约束、管理目标值和参考水平(见辐射防护标准)。剂量基本限值是不可接受剂量水平的下限,是固定值,不能作为防护设计和安排工作的依据。

 在实施辐射实践过程中,必须根据辐射防护的三项基本原则和辐射防护标准,从全局出发,综合性地处理有关技术管理问题。因此,辐射防护的主要任务是,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应该按保证照射水平是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原则进行实践的设计、计划以及其后辐射防护设备的使用与操作。其中包括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和基本限值确定剂量约束值、管理目标值和参考水平等标准。

在国际上,研究和推荐辐射防护标准的机构主要是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和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等;1991年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出版了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60号出版物《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一九九年建议书》(1991)。根据这一基本标准,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国际机构在1997年发布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丛书NO.115《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1997),这一出版物是由国际原子能机构、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NEA/OECD),泛美卫生组织(Pan American Health Organization,PAHO)和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联合倡议的。中国在1988年发布了国家标准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和GB4792—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1995年初,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国家核安全局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决定,成立辐射防护标准联合起草小组,制定统一的标准。经过多次讨论,对修改的原则达成了下述一致的共识:①等效采用IAEA等国际机构发布的“国际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②保留现行标准中行之有效的规定,反映和总结近年来中国辐射防护工作的新经验,从原则上尽可能解决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③尽可能吸取各国的辐射防护的新成果。根据这些原则,制定了新的国家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2007年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发布了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103号出版物“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2007年建议书”,代替以前的1990年委员会建议书,它更新、整合和发展了从1990年以来发表的控制辐射源照射的附加导则。随后,IAEA等国际组织决定,修改1997年发布的标准,2011年发布了“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中间编辑本)。

辐射防护方法  为达到防护标准所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技术防护方法和管理防护方法。

技术防护方法可分为外照射防护和内照射防护。外照射防护的基本方法是:缩短受照时间;增大与辐射源的距离;在人与辐射源之间增加屏蔽。内照射防护的基本方法是:对放射性物质“包容”和“稀释”。各种防护器械和设备实际上都是上述基本方法的具体化。

管理防护方法是防护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是容易被忽视的方面。其中包括规章制度、人员培训、机构设置和经费管理等。

 辐射监测  为评价和控制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照射所作的测量和对测量结果的解释,可分场所监测、环境监测和流出物监测。场所监测又可分为个人剂量监测和工作场所辐射监测。辐射环境监测是对工作场所以外的环境辐射水平进行监测。环境监测可分为运行前的调查及运行和退役期间的监测,在环境监测中要特别注意识别和监测关键核素、关键途径和关键居民组。在ICRP2007年建议书中建议用代表人取代关键居民组的概念(参见代表人)。流出物监测的对象是场所和环境的连接处(参见流出物中放射性监测),其主要任务是:①检验排入环境的放射性物质量是否符合管理限值的要求;②检验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的效能,及时发现可能导致隐患的事件;③提供环境评价的源项。

 为了做好辐射监测工作,对一切伴有辐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按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制定出相应的辐射监测计划。监测计划应包括:①监测对象的描述;②主要危害因素、途径和可能被危害人群的识别及分析;③监测对象和周期的选择;④监测方法和仪器的选择,其中包括监测灵敏度和不确定度的分析;⑤监测质量保证;⑥记录和报告制度等。

 辐射防护评价  (参见辐射防护评价)根据辐射防护原则和标准,对防护的质量与效能所作的评价。具体做法是,根据源项和辐射监测的结果,选择恰当的模式和参数,计算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个人剂量和集体剂量;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综合分析防护方法和剂量数据,提出进一步改进辐射防护的方法及防护资源最佳分配方案,使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剂量达到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辐射防护评价可分为工作人员辐射防护评价和公众辐射防护评价(又称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参见辐射环境影响)。公众辐射防护评价是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组成部分。在进行公众辐射防护评价时,应特别注意模式和参数的选择,并用实际的监测数据验证模式和参数的可用性。

 近年来,人们极大地增加了对环境保护的关注。与人类的辐射防护相比,环境保护的目标既复杂又难以表达清楚。尽管如此,一些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先后制定了有关辐射环境保护的规定。ICRP在2003年发布了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91号出版物“非人类物种电离辐射影响评价框架”。(参见非人类物种辐射效应

 核与辐射应急  由于核设施存在较大的潜在危险,所以近年来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已发展为辐射防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任何核设施,均应进行潜在危险分类、应急响应分类,据此制订事故应急响应计划。事故应急响应计划主要应包括:①应急状态分类;②应急组织;③应急设施;④事故后果评价;⑤应急措施。事故应急响应计划是辐射防护纲要的组成部分,在制订辐射防护纲要和辐射监测计划时,应兼顾到事故应急响应计划的要求,使事故应急响应与正常的辐射防护工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ICRP发布的第103号出版物“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2007年建议书”中,对事故应急情况,不再采用剂量限制的概念,而是应用参考水平。(编写:潘自强 审定:刘森林)

 

      推荐书目

      李德平、潘自强主编.辐射防护手册第三分册,辐射安全.原子能出版社.北京.1990.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潘自强、刘华、周永增等译.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103号出版物,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2007年建议书.原子能出版社.北京.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