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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辐射防护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的实施和高质量开展,选拔、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核心后备力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是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指导下,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培养工作。旨在培养一批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优秀青年科技骨干,逐步形成青年科技专家群体,为国家辐射防护领域人才储备做出贡献。

第三条  通过中国辐射防护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评选的人员,将被纳入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人才库,并择优推荐参加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评选。

  被托举人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学习的中国籍公民;

2. 应为中国辐射防护学会个人会员,热心学会发展,积极参与学会活动;

3. 年龄32岁以下,女性可适当放宽至34岁;

4. 从事辐射防护领域科技工作,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优秀的学风道德和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

5. 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6. 曾被取消被托举人入选资格的,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往届入选者(只入选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人才库未被推荐参加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评选的人员,可继续申报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入选者和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不作为被推荐对象。

(二)推荐方式

由3名相同研究领域的正高级专家共同推荐,其中:至少2名专家须为学会理事,且应明确1名专家担任责任导师,对青年人才的后续发展给予针对性指导。

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法人单位)要对其填写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科研规范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并确保符合保密规定。

  被托举人人选信息在中国辐射防护学会平台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其中“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被托举人推荐人选信息报中国科协。“中国辐射防护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按项目类型立项。

  入选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的人员,将获得每人每年10万元的经费支持,项目经费来源包括中国科协财政拨款和社会募集。入选“中国辐射防护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的人员,将获得每人每年2万元的经费支持,项目经费来源为学会自筹。

  培养期为三年。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评选程序:

(一) 填写《中国辐射防护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申请人信息表》,由推荐人签章、所在单位盖章,报送学会;

(二) 学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中国辐射防护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人才库入选人员。

  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评选程序

(一) 已入选中国辐射防护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人才库且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

(二) 学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入选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的被托举人;

(三) 学会与被托举人及其所在单位签订《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培养协议书》。

  鼓励被托举人所在单位或团队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和政策支持,共同促进其成长。

第十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工作委员会为被托举人组建培养专家团队。

第十  学会为青年人才托举工程被托举人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提高其自身综合素质。

(一) 进入学术圈。按照被托举人的专业方向,优先参与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与技术交流、专题报告会、展览展示等活动;

(二) 拥有导师团。被托举人定期向导师团成员汇报其科研与工作情况,得到导师团成员学术与技术方面的指导;

(三) 参加青年科技组织。列席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与本领域青年领军人物近距离的交流;

(四) 刊登学术论文。同等条件下,在学会所属的学术与技术期刊上可优先刊发论文;

(五) 争取有效支持。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工作委员会将定期去被托举人所在单位进行调研与沟通,为被托举人争取本单位更多实际工作上的支持;

(六) 建立合作关系。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工作委员会将组织企业和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与被托举人进行对接,使其有机会接触与了解国家重大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同时相关单位也能与这些未来青年领军人才建立起科研合作关系,深入了解和介入更多的前沿创新性研究成果。

第十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被托举人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学会提交《中国辐射防护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年度总结报告》。项目完成后,报送《中国辐射防护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总结报告》,青年人才托举工程评审委员会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对完成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的被托举人,学会将继续进行跟踪。

第十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合同确需变更的,经合同签字各方协商一致,填写《中国辐射防护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合同变更表》,由学会核准后执行。

第十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被托举人在计划执行期内,因工作需要出国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报学会备案;进行与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研究项目无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原则上每次出国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被托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所确定的各项义务,出现以下情况的,学会将根据合同的约定终止合同。终止合同要填写《中国辐射防护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合同终止表》。

(一) 出国逾期不归;

(二) 工作调到外省市,或因工作调动脱离原研究领域;

(三) 违反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者;

(四) 其他不能正常执行合同的。

第十  对于无故不履行合同的,被托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的项目管理按照《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国辐射防护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的培养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 培训费:为提高个人素质、科技水平、管理能力等而参加的各项培训学习所支付的费用;

(二) 国际交流、合作费:参加经所在单位批准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国际会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国费用;

(三) 会议费:参加与研究相关的会议费用;

(四) 专利、出版费:申请专利、出版论著、发表论文等费用;

(五) 资料费:购买与研究有关的资料费用;

(六) 咨询费:导师及指导顾问的咨询费用;

(七)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实施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十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的培养经费为资助性质,必须专款专用。节余不回收,超支不加补。

第二十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托举人建立青年人才托举工程账页,设立专项经费明细账,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细则(修订)》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中国辐射防护学会负责解释。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