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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山西省核学会章程

创建时间:2016-08-09 10:20

山 西 省 核 学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山西省核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是SHANXI NUCLEAR SOCIETY,英文缩写:SXNS。

第二条 本会是山西省核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从事核科学技术设计、研究、生产、教学、应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核学会的地方组织,是推动我国核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广大核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核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核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再创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讲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本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核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太原市学府街102号,电话0351-2202335,邮政编码:030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 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核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核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二、 开展民间、国际间核科学技术的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的核科技团体和核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宣传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举办核科学技术展览会;

四、 编辑、出版、发行学术和科技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 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规划、评估、咨询、鉴定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 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七、 开展对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培养和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会员和工作人员。

八、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入会申请;

三、 会员资格

(一) 个人会员

1、 普通会员

(1) 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等中级职称及以上的核科技人员;

(2) 从事核科技工作,有实际工作经验,具有相当中级职称及以上学术水平者;

(3) 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核科技人员;

(4) 热心和积极技持本会活动的,从事核科技及相关领域工作的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

2、学生会员

高等院校核专业及相关专业就学的大学生、研究生,志愿参加学会的活动,可申请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毕业后需另行申请批准,才能转为普通会员。

(二) 单位会员

承认《山西省核学会章程》,拥有一定数量的核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的,从事核科技学术研究、生产、设计、教学、应用和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与本会建立密切联系,依法成立的有关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个人会员

由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并由各专业委员会或本会2名会员推荐,经本会审批,备案发给个人会员证,即为本会会员。

2、单位会员

由入会单位向本会提出加盖单位印章的书面申请书,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发给单位会员证,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个人会员

(1)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和学术交流、讨论和研讨会;

(3) 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刊物和学术资料;

(4) 具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除享有个人会员的全部权利外,还享有如下权利:

(1) 推荐和当选为团体理事;

(2) 取得本会在有关技术问题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3) 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有关业务培训活动。

(4) 申请筹备组建符合本会发展需要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3)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5) 按规定缴纳会费;

(6)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7) 单位会员应接受本会授权对单位会员实施组织管理,并从工作和物质方面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需向本会提交书面通知书,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经本会提示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事理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要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11)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10、11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2) 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有较大影响;

(3)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 工作作风民主,具有团队精神。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更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和赞助;

(3) 政府和社会资助;

(4) 挂靠单位拔款;

(5) 科协拔款;

(6)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7) 利息;

(8)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具体缴纳标准如下:

1)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2)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员;

4)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员;

5)个人会员,每两年缴纳会费500员。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请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山西省民政厅和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终止前,须在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成立结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山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山西省核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