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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创建时间:2019-11-19 15:4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辐射防护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辐射防护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工作。

第三条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

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为了维护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依据本办法负责奖项的评审工作。学会秘书处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评审的组织和有关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是对我国辐射防护科学技术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表彰,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设置与授奖条件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如下:

(一)技术发明项目,奖励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辐射防护领域做出产品、工艺、材料或方法等的重要技术发明项目。

(二)科技进步项目,主要包括:

1、技术开发类,奖励在辐射防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科技创新和产业实用价值、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或设计项目。

2、工程建设类,奖励对推动科技进步和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大、设计和施工等有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3、技术基础类,奖励科学技术水平高、对促进辐射防护事业发展做出贡献、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基础研究、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行业公益性项目。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设立一、二、三等奖,暂无奖金。其中,工程建设类奖,仅授予单位荣誉奖。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率不超过申报总数的30%,最高等级授奖率不超过授奖总数的15%。严格评审标准,奖项允许空缺。

第十条  技术发明项目的受奖候选人应当是项目的部分或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技术发明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是发明人的所在法人单位。

科技进步项目的受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实施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新技术的产业化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

科技进步项目的受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设计、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十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对单个受奖项目的受奖人数和单位数进行限制。技术发明项目的受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科技进步项目的授奖人数为: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20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授奖等级,根据候选单位或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创新特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和所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发明项目

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科技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较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科技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有特点,技术上有明显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科技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科技进步项目

1、技术开发类

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促进科技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关键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促进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关键技术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促进科技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2、工程建设类

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项目管理等方面有重要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对推动科技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项目管理等方面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对推动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有一定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项目管理等方面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对推动科技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3、技术基础类

科技创新程度高或技术难度大,学术水平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学术价值或实际应用程度高,取得或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科技创新程度较高或技术难度较大,学术水平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学术价值或实际应用程度较高,取得或具有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有一定的科技创新或技术难度,学术水平或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实际应用,取得或具有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奖励的申报

第十  下列单位可以申报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

(一)中国辐射防护学会会员单位;

(二)从事辐射防护事业的科研、教育、设计、工程、产品开发、设备制造等活动的有关单位。

第十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按下述程序进行:

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为中国辐射防护学会会员单位的,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不属于但项目来源于中国辐射防护学会会员单位的,按项目来源渠道申报。

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辐射防护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可直接向奖励办公室申报。

申报单位应当按附件的要求向奖励办公室提交申请奖励申报书,并提供有关证明、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每年的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申报单位不得进行申报:

(一)在知识产权、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申报材料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安全类条款的;

)同一技术内容已申报当年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其他奖励类别的;

)往届参加评审未获奖,其成果无实质性新进展的;

)已经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单位设立的科学技术类奖的。

第四章  评委会

第十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专业评审组初评和评委会终评两级评审制。

第十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6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评委会成员一般由从事辐射防护科研、设计、生产、规划、教育等领域的专家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

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人选由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秘书处提出,报学会领导机构审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确定。

评委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任期内遇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作必要调整。

第十  评委会可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专家若干人,秘书1人;专业评审组组长由评委会确定,一般由评委会委员兼任。评审组其他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奖励办公室认定。

十九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选聘评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

(三)复审或审定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的一、二、三等奖项目评审结果;

(四)推荐获奖优秀项目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五)决定或裁定获奖项目异议处理意见;

(六)研究、解决评奖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向评委会报告初评结果。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奖励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报评委会批准。

第二十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奖励办公室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二十  评委会负责复审或审定专业评审组提交的评审结果。评委会的复审或审定以会议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复审或审定结果。

评委会有权否决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评委会行使否决权时应说明理由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遵守下列表决规则:

(一)评委会复审或审定、专业评审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委会委员或评审组专家参会,表决为有效。

(二)一等奖的初评、复审,获得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到会专家或委员同意票的,为通过;

(三)二、三等奖的初评、审定或复审,获得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到会专家或委员同意票的,为通过。

第二十  评审工作结束后,奖励办公室将评委会审定的获奖项目及其完成单位、完成人、获奖等级等在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网站上公示15天,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奖项的申报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或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与申报奖励的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或专家,应当回避该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  评委会委员及其专业评审组专家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违反规定将被取消评审资格。

第六章  异议处理

二十九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其奖励的评审实行异议制度。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通过的获奖项目、获奖单位和获奖人持有异议的,均可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单位和个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逾期或匿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异议者姓名要求保密的,应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三十  对获奖项目的技术内容或申报书填写不实等提出的异议,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申报单位应协助、配合。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委或专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  对授奖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排序提出的异议,属非实质性异议。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  奖励办公室负责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向评委会报告,提请评委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所涉及的各方。

第七章  

第三十  评委会在项目异议处理后作出的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为当年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最终结论;中国辐射防护学会奖励办公室负责发布奖励通报。

第三十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奖励办公室负责向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发放项目获奖证书。

第三十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同时加盖“中国辐射防护学会”和“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印章。

第八章  

第三十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可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奖励办公室报评委会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获奖证书及奖金。

三十九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社会力量特别是国内外辐射防护企事业单位的赞助,以及学会的自筹资金。

第四十条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奖励办公室负责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优秀获奖项目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有关具体事宜。

第四十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奖励办公室负责组织《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的修订,评委会审定《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的修订稿后,报中国辐射防护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四十  本办法由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辐射防护学会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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